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筹备组的决定
(2016年9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
二、筹备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予以备案、公告;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三)召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四)需要由筹备组负责的其他事项。
三、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向筹备组报告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二)对补选产生的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补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筹备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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