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联合创作 · 2024-10-10 15:2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对新一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决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内蒙古自治区                544名;

辽宁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龙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苏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东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广东省                   803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庆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贵州省                   607名;

云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区                 445名;

陕西省                   579名;

甘肃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               423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547名;

共    计:               2054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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