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9号)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级 |
因战 |
11200 |
因公 |
10800 |
|
因病 |
10440 |
|
二级 |
因战 |
10080 |
因公 |
9600 |
|
因病 |
9200 |
|
三级 |
因战 |
8960 |
因公 |
8400 |
|
因病 |
7800 |
|
四级 |
因战 |
7280 |
因公 |
6600 |
|
因病 |
6000 |
|
五级 |
因战 |
5600 |
因公 |
5040 |
|
因病 |
4560 |
|
六级 |
因战 |
4480 |
因公 |
4200 |
|
因病 |
3600 |
|
七级 |
因战 |
3360 |
因公 |
3000 |
|
八级 |
因战 |
2240 |
因公 |
1920 |
|
九级 |
因战 |
1680 |
因公 |
1440 |
|
十级 |
因战 |
1120 |
因公 |
960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
城镇 |
4200 |
3900 |
3600 |
农村 |
2640 |
2520 |
2340 |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9600 |
8640 |
28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