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2005年19号)

联合创作 · 2004-10-01 00:00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在中央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制定当地具体抚恤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1200

因公

10800

因病

10440

二级

因战

10080

因公

9600

因病

9200

三级

因战

8960

因公

8400

因病

7800

四级

因战

7280

因公

6600

因病

6000

五级

因战

5600

因公

5040

因病

4560

六级

因战

4480

因公

4200

因病

3600

七级

因战

3360

因公

3000

八级

因战

2240

因公

1920

九级

因战

1680

因公

1440

十级

因战

1120

因公

96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200

3900

3600

农村

2640

2520

234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9600

8640

2880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