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联合创作 · 2011-05-18 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 2011 7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19973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6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前后的平衡过渡,协调对接。对于2011 630日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制定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对于201171日起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新的具体规定。苏州工业园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由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直接负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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