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规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运作,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全过程,探索高度开放环境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路径。
第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是依照《条例》设立的前海合作区法定机构,依法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第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秉承勤勉、规范、高效、廉洁、诚信的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加快推进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把前海合作区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深港深度融合发展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高地。
第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逐步完善政府区域治理职能的体制机制创新,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职能设置和管理模式,推进在前海合作区形成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优势叠加、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加快推进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运作机制
第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局长、副局长由市人民政府任命。市前海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市前海管理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和外籍人士中选聘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负责前海合作区的深港合作、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者参与编制前海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依据权限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和海洋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等土地管理及批后监管工作;
(四)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产业规划,建立产业标准体系,制定产业政策和指导目录,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产业服务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办法规定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八)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投资促进、企业服务、人才服务和宣传推广工作;
(九)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等项目的引进工作;
(十)负责前海合作区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各自职责;
(十二)负责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管理、服务及协调事务;
(十三)负责统筹推进前海合作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建设工作;
(十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市前海管理局内部审计、人事、薪酬和绩效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原下放或者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的省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
原下放或者委托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管委会和市前海管理局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实施。
第十条 根据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就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前海合作区行使职能的范围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推进科技创新、规划管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方面事权下放市前海管理局,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创造条件。
在前海合作区实行下放的行政管理事项,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市前海管理局按照下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改革开放需要,提出行使市级、区级行政审批权限事项,按照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开展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及动态更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建立清单调整机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清单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前海管理局根据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劳动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综治维稳等社会事务管理由辖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积极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前海合作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前海合作区城市管理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市前海管理局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下属企业,由其负责前海合作区一级土地开发以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对下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设置咨询机构,聘请专家学者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机构成员中应当包含港澳人士。咨询机构的成员组成、聘请条件、工作规则等由市前海管理局另行制定。
咨询机构的咨询意见作为市前海管理局决策的重要参考。涉及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事务的重大决策应当听取咨询机构中港澳人士的意见。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海洋属于国家所有,市前海管理局按照规定承担前海合作区相应的土地和海洋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并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后,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制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法定图则的开发单元规划、地块开发细则。
市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会同市前海管理局编制前海合作区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编制交通、市政等专项规划,但内容涉及前海合作区全域或者跨区域的,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和统筹土地整备工作,编制前海合作区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五年规划并征求辖区人民政府意见,负责审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规划,编制土地整备计划并审查土地整备规划,协调辖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按照以城市规划功能为主导、结合现状、方便管理的原则,负责前海合作区除规划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以外的土地储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范围内负责编制前海合作区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按照供应计划组织土地供应。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前海合作区范围内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涉及的土地供应方案审批。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方案审批,并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农用地转用涉及使用国务院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的,由市前海管理局审批,其他农用地转用由市前海管理局依程序组织报批。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用地管理权限负责前海合作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依据职权开展海洋的修复和利用,依法组织对前海合作区海洋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辖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用海、用岛项目初审,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权限范围内前海合作区港人港企及重点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功能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组织制定前海合作区港人港企及重点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创新前海合作区港人港企及重点人才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和使用模式,优先面向港人港企和重点人才配租保障性住房,探索向前海合作区工作的港人配售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编制除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前海合作区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管理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定符合前海合作区实际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市前海管理局制定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调整方案,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及调整方案,并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四章 产业促进和公共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支持下,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前海合作区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先行先试。
支持香港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旅游、会计、税务、咨询、公证、工程服务、检验认证等服务业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推动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根据需要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前海合作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等工作。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产业规划,制定前海合作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规则,布局产业项目。
第二十九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智慧城市建设运营,建设国际先进水准的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数字技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企业经营、社区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第三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和一站式服务分站,建设政务服务和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统一办理前海合作区内相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的需要,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派驻机构或者人员,对其充分授权并提供相关业务指导。
市前海管理局依法保障服务中心内派驻机构及人员的办公经费。
第三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涉外涉港澳台及社会投资类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类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供应和项目引进。
前款规定项目及涉外涉港澳台社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涉及政府投资或者委托运营的,由市前海管理局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创新公共服务领域的管理机制和运作规则。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联合港澳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设立技术评估、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与香港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积极引进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鼓励香港机构参与前海合作区内新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机构的运营。
市前海管理局引进香港教育、医疗、建筑等领域专业人才在前海合作区就业,推进行业协会自治自律,搭建粤港澳专业人士职业共同体交流发展平台。
第三十四条 市教育、科技创新、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为前海合作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统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建设,探索不同法系、跨境法律规则衔接,在前海合作区内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高端法律服务机构引进,依据权限开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 财政和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的财政管理应当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统筹发展、动态调整、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赋予前海合作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为全面深化前海合作区改革开放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财力保障。
市前海管理局管理前海合作区金库,组织实施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统筹调度前海合作区财政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编制前海合作区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门预决算草案,组织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门预算的执行。
前海合作区财政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市前海管理局部门预决算草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前海合作区财政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国土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等。
前海合作区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前海合作区财政体制和前海合作区权责分工清单,承担相应财政支出。
第四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享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内部薪酬、福利标准,依法接受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人员聘用、职级管理、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教育培训、人员退出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前海管理局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薪酬标准参考开发建设任务、市场薪酬水平以及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在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领导职数及薪酬总额范围内综合确定。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在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市前海管理局薪酬管理制度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六章 风险防范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加强风险防控,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全面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和安全监管水平。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推进法定机构区域治理方式改革,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市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市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就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5日发布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