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概念_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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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09:44
概念:
指的是公司、企业或是其它企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方便,挪用本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其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是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常说的本单位的资金,指的是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层面表现为行为人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挪用指的是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擅自动用单位资金归本人或别人使用,但打算日后退换。
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借助本人在工作职务上主管、经管或经手单位资金的方便条件,比如单位领导人借助主管财务的工作职务,出纳员借助保管现金的工作职务,还有其他工作人员借助经手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未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挪用单位资金,也不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常说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使用,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别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使用,指的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是其他自然人使用,或是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归个人使用”,包含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是其他自然人适用的,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适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具体地说,它包含下列二种行为: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数额较大、超出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借助工作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出三个月而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别人,虽未超出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开展营利活动的。这类行为没有挪用时间能否超出三个月还有超出三个月能否退还的限制,但凡数额较大,且开展营利活动。常说的“营利活动”主要指的是开展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开展非法活动的。这类行为没有挪用时间能否超出三个月还有超出三个月能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但凡挪用本单位资金开展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常说的“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开展走私、赌博等活动。
行为人但凡具备以上所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用同时具备,以上所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常说的借助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是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借助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含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以上所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指的是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以上所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以上所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是其他单位的职工,包含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还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层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借助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