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年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8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 行 规 定》 的 决 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评论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1986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凡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者外,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二条 在本市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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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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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87年2月11日陕政发〔1987〕19号公布 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增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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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87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10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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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1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防汛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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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66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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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45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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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
(1990年12月31日宁政发〔1990〕127号公布 根据1995年7月1日《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
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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