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联合创作 · 2021-05-28 00:00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2021年5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与津南区协同发展,加快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推进创新发展聚集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职业教育改革、产业创新发展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紧密结合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核心区建设,打造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创新发展聚集区、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全国标杆的示范窗口,深入推进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天津市科技创新示范区、海河南岸生态宜居示范社区建设。

第四条 津南区人民政府对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津南区人民政府海棠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平安建设等相应的政府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管理模式,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拔制和任期目标制,推行全员聘任制,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公共思想政治平台搭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产教融合试点推动、科技研发转化和新动能引育等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等方面改革创新,共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高质量发展。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发展需要,改革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依法向津南区下放有关市级管理权限,并对下放权限的行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章 职业教育改革


第七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构建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新机制,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推动职业院校创新教育模式,完善培训体系,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提高区域竞争力提供高素质人才资源支撑。

第八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对接我国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的主要策源地建设需要,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产教融合机制,推动职业院校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公共思想政治平台建设,推进新时代职业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改革创新,构建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推动职业院校将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与企业共建思想政治课程实践教学基地,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

第十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职业院校可以同普通高校共享科技研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资源。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支持普通高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构建高水平、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一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职业院校可以面向企业招聘具备相应岗位任职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兼任专业课教师或者实习指导教师,并给予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职业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培训、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与职业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开展合作,将校企合作资源列入新动能引育企业支持要素,为企业落地提供支撑。

第十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职业院校可以和企业共同建设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支持职业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共享资源,共建应用技术转移中心、产品工艺开发中心、紧缺人才实训基地。

第十四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培训,促进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

第十五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推进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融合发展,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十六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支持职业院校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方向,建设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七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推进“鲁班工坊”建设,提升天津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建立人才培养机构,创新国际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充分发挥科技研发和职业教育优势,引育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产业,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衔接,构建教育和产业体系融合发展、开放共享、低碳循环的产业新格局。

第十九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依托绿色生态屏障,发展健康养老、生态旅游等绿色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造融生产、生活和生态于一体的空间环境。

第二十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科技创新平台链条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聚国家级科研机构,培育新型研发机构,聚集创新要素,加大重要产品和技术攻关力度,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一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促进高等教育融入创新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围绕产业发展开展协同创新,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基础研究成果向产业技术转化,构建产业创新体系。

第二十二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内的高等院校可以同科研院所、企业采取共建开放实验室等形式,搭建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开展产学研用合作,推动教育、科研、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学科、科研优势特色的高等院校在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建设大学科技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二十四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立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投融资、市场推广、加速成长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服务机制,吸引、培育高端人才,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创新创业发展聚集智力资源。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在引进人才及其家属的户籍、教育、住房和出入境事项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项目申报、科技创新条件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

第二十七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第二十八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汇聚区域和行业人才供需、校企合作、项目研发、技术服务等信息,建设开放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支撑。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11年2月23日公布的《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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