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的决定
(2020年7月1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建设,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委托机关)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范围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权。
二、委托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事项(以下统称委托事项),由委托机关依职责确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委托机关应当按规定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
三、委托事项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委托机关对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六、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公布实施委托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实施委托事项的工作制度,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定期向委托机关通报实施委托事项的情况。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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