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8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
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
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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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三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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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公布 自2020年11月9日起施行)
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或委托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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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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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部分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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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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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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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公布 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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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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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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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2年6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7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将部分省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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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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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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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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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3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根据2024年1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等两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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