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联合创作 · 2018-01-02 00:0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18年1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2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下放(委托)给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15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3项;将特种设备改造维修许可委托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实施。

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和各直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严格地做好下放(委托)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牡丹江市质监部门要对承接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使,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权力承接到位。

今后根据工作实际,确需将本次下放事项下放或者委托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实施的,可以本决定为依据,经省政府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放或者委托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下放(委托)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行政许可事项(15项)

附件2.赋予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辖区内审批权的事项(3项)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