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2022年8月1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22年8月19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7项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机关权限(全部或部分)依法委托给区县级行政机关。市级行政机关将部分行政许可权限委托给区县级行政机关的,应当根据国务院、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所规定的实施层级和实施内容,会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依法确定委托内容。委托事项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市级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的区县级行政机关依法签订委托书后实施。受委托的区县级行政机关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
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清单
市级主管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委托决定 |
市新闻出版局 | 1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市新闻出版局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
市发改委 | 2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市发改委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电力管理部门 |
3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市发改委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 |
市城管局 | 4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城管局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市城管局部分权限依法委托至城六区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 |
市市场监管局 | 6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市市场监管局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市场监管局权限依法委托至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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