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0年6月29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0年7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号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将“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不含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等五项省级事权委托各市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期3年。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对实践证明不宜委托实施的,及时收回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调整方式 |
实施期限 |
备注 |
1 |
土地征收(“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第1款、第四十六条第2款 |
省政府 |
各市县政府 |
委托 |
3年 |
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
2 |
农用地转用(“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3款,第四十六条第2、3款,第四十八条第4款,第六十二条第4款 |
省政府 |
各市县政府 |
委托 |
3年 |
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
3 |
林地征(占)用(“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委托 |
3年 |
|
4 |
省重要规划控制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涉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规划控制区规划管理的决定》(2018年4月3日)第四条第1款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 |
委托 |
3年 |
|
5 |
市县总体规划调整审批(“五网”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农村村民宅基地)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2018年4月3日)第四条第1款,第五条;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7月5日)第十二条第3款,第十三条第1款 |
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政府 |
委托 |
3年 |
跨市县项目不属于此委托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