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22年6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7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决定将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事项清单附后)。对调整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并应当刻制和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机关应当周密组织,做好各方面的部署和安排,做到规范有序,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原实施机关应当适时对委托实施事项进行评估,经评估施行效果不好的,及时收回委托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实施的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承接机关 |
调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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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县总体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审批 |
省级行使的规划调整审批 |
省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儋州市人民政府 |
委托 |
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规划调整审批(不含跨市县项目)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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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要规划控制区详细规划审批(不含木兰湾新城、博鳌亚洲论坛及周边地区、龙沐湾、莺歌海镇区和黄流镇区外的龙腾湾、九所镇区外的龙栖湾等5个重要规划控制区和其它重要规划控制区涉及的自然保护地范围)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重要规划控制区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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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要规划控制区详细规划调整审批(涉及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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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占用林地审批(占用防护林林地、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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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及调整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审批(不含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务院授权省政府实施的土地征收、转用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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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
省人民政府 |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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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域使用审批(不含围填海项目、跨市县海域使用项目) |
省人民政府 |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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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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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权抵押解除备案 |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