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2006年5月29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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