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扶助照顾残疾人若干规定

联合创作 · 2004-05-16 00:00

(2004年5月16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自2004年5月16日起施行)


唐山市扶助照顾残疾人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境内的所有法人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享受本规定扶助照顾的残疾人为: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并持有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人员抚恤证》的革命伤残人员(拘役、劳教、服刑期间的残疾人除外)。

第四条  依据省政府批准的残疾人康复指标,各县(市)、区(场)应将康复医疗费用列入财政专项经费预算。残疾人属农村村民和无固定收入的街道居民接受康复医疗的,可按康复项目次数向县(市)区政府申请补助。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认真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残疾人在全市境内各医疗单位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七条  残疾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力。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必须招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可免收或减收杂费。

第八条  报考市内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达到录取分数线标准的,有关院校不得拒绝录取;对拒绝录取的,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权向教育或劳动部门申请处理。

第九条  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职工和经残疾人联合会培训考试合格的聋哑人手语、盲文翻译人员可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上述人员(职工除外)在特殊教育岗位上工作满二十年退休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社会福利企事业组织的生产生活用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或减速征车船使用税。

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是残疾人,为城镇户口,生活不便,需要农村一方投靠到城镇落户的,计划、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解决。

第十二条  公园、剧院、电影院、图书馆、运动场(馆)、歌舞厅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应当照顾残疾人优先入场。公园免收残疾人游览门票。电影院、剧院、展览馆、运动场(馆)在“助残日”和“世界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实行免费。

第十三条  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应当为残疾人提供辅助性服务,优先购票优先搭乘。

盲人和无行走能力的肢体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实行免费,搭乘本市境内的长途公共汽车享受半价优惠,并允许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工具。

第十四条  农村中以残疾人为家庭主要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本地生活水平的贫困户,乡镇人民政府可给予免缴集体提留、免摊义务工的照顾,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家庭经济情况,免缴残疾人本人的各种提留及义务工。

第十五条  城镇安排住房,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六条  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各类存车处免费存放。

第十七条  城镇中的公共建筑、道路和公共文化体育等活动场所,应逐步设置无障碍设施,执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权要求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逐步增加对残疾人其他扶助照顾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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