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信息登记管理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亚运会、亚残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适用时间的解释》,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采取信息登记管理的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所称的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包括: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宿夜浴室、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等旅馆业场所;
(二)日租型公寓、日租房屋、私人影院、休闲露营地等其他接待人员留宿的经营性场所。
二、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如实登记从业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报送至公安机关。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开展信息登记。
本决定所称从业人员,包括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以及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内从事管理、信息登记和报送、安全保卫、客房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三、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经营者应当核验并登记入住人员和访客的个人身份信息,并实时报送至公安机关。入住人员和访客应当配合开展登记,向场所接待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在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基础上,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五、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经营者在本场所内发现下列人员或者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
(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四)其他可疑的人员和物品。
六、经营性留宿服务场所经营者违反本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按照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登记并报送从业人员、访客信息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第三条规定登记并报送入住人员信息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决定施行日期为公布之日至202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