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作出以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外部、交通工具外部或者场地、道路等,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灯箱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和镇的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有关区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市、辖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听取专家、广告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公益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妨害防火、逃生、灭火救援的;
(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的;
(五)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六)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七)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八)利用建(构)筑物楼顶、坡屋顶、装饰顶等的;
(九)利用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外的其他车辆的;
(十)市、辖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五、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
六、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依法作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建造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手续。
七、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期限设置。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九、公益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户外广告。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除自身宣传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
十、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闲置。连续闲置时间超过三十日的,可以由公益广告管理部门临时发布公益广告。
十一、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完好。
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时,设置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等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长效管理机制,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提升城市管理品质。
十五、户外广告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六、违反本决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十七、本决定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十八、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十九、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