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08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 9 号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中的“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4年。”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可以续展,累积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名称是指农药的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农药的通用名称和简化通用名称不得申请作为注册商标。”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临时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1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农药登记证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对所受理的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续展申请,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续展,但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本决定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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