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办法
(2024年6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以月租、季租和年租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民宿(网约房)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条件和经营要求;
(二)有根据维护公共安全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对民宿(网约房)有合法使用权;
(四)遵守旅馆业、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六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民宿(网约房)的基本信息,参加公安机关治安安全防范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安全防范指导,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管理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为安全责任人,提供住宿服务前,应当对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应当登记核验入住人员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传输相关信息。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第八条 民宿(网约房)经营者严格落实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一)经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私自转让床位;
(三)不得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民宿(网约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开展民宿(网约房)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民宿(网约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等防范措施,开展治安安全防范培训;
(二)对民宿(网约房)经营者经营活动开展治安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三)及时查处利用民宿(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
为;
(四)向民宿(网约房)经营者提供人员信息核查、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五)对民宿(网约房)经营者及民宿(网约房)入住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六)对民宿(网约房)场所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外国人住宿的,民宿(网约房)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民宿(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各级治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网约房)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巡查。发现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对于民宿(网约房)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