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币、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评论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对全市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建筑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
广东省
0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14年10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
重庆市
0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2011年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8号令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5号令修改 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落实《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严肃性和权
北京市
0
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深圳出口加工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加工区位于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首期开发区的西片区,西起深汕路,东至绿荫路,北起丹梓西路,南至金牛西路,共3平方公里。根据加工区的发展需要,经国
广东省
0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令第25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
吉林省
0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
广东省
0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下列组织不属于《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 (一)国家机关、
广东省
0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雕塑规划、建设的管理,使城市雕塑的建设布局与艺术水平适应特区城市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特区内的街道、广场、公园、庭院、公共绿地、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建筑所在地的室外雕塑作品。 前款所列各项城市雕塑的
广东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