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22号)

联合创作 · 2024-05-23 00:00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

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中,除国家公园支出外,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储备相关规定于下达2025年资金起应用。

附件: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六条 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公园支出用于国家公园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创建和运行管理、协调发展、保护科研和科普宣教、国际合作和社会参与。

(二)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国家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危害防控和补偿,以及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危害防控和补偿。

(三)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用于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以下简称天然林规划)确定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修复、补偿。

(四)生态护林员支出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八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对国家公园创建、相关改革或者试点,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等可以采取定额补助。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通过评审方式择优确定具体项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财力状况、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财力状况根据各省财政困难程度设置调节系数;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对项目储备不足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扣减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储备充足的省份。到人到户资金除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需扣减外,不参与其他调节。

第十二条 国家公园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其中,对已设立的国家公园,按照依规纳入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储备库的年度支出需求(90%)、国家公园面积(10%)等测算,其中纳入国家公园支出的相关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执行国家公园区域外同类资金测算分配方法;对前期工作扎实、已向国务院提出设立申请的国家公园候选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创建数量等确定,对同一个国家公园创建定额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数量(65%)及面积(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数(20%)和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数量(5%)测算。

第十四条 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执行天然林规划规定的资金分配方法。天然林规划出台前执行原测算分配方法。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支出资金分配主要考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在延续以前年度测算结果基础上,统筹考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在分解下达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时,应当结合相关工作任务和本地实际,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倾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支出资金使用应当确定优先序,确保按照规定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分配给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按照财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财农〔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八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做好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省的项目组织、审核、汇总入库,要聚焦重点、集中力量,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针对性地组织储备入库,审核入库工作须于预算下达前完成,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其中:国家公园项目应当根据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国家林草局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入库。

第十九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提出当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接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国家公园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林业草原发展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等。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林业草原发展规划、国家公园总体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向国家林草局报送相关材料。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15日内,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完善,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30日内,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会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者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于纳入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部分,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照被整合资金额度调减。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中央对地方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抚育等业务。

第三十五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用于中央单位的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执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四十一条 各地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抚育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地方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述方面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号)同时废止。此前财政部、原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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