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21号)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三北”工程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45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全力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制定了《“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1日
附件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推动“三北”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财政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意见》(财资环〔2024〕31号),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三北”工程“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示范(以下简称“两化”示范)等方面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指导、推动“三北”工程建设相关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明确相关工作任务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监管、项目验收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以及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用于退化林修复、退化草原修复、中幼林抚育、湿地保护修复等。
(二)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用于新治理沙化土地(人工造林)管护、浇水、补植等。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体化保护的要求,统筹用于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后期管护相关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依法实施封禁保护。
(四)“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用于对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引导社会资本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开展防沙治沙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补,由地方统筹用于开展防沙治沙相关工作。
(五)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三北”工程建设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七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的债务及其他与“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不得与中央基建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交叉使用、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选取可以由国家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三北”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根据绩效评价、审计和财会监督、项目储备等情况对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初步分配结果进行调节。其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数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加权平均以确定调整数;对审计和财会监督发现问题的省份扣减相应资金。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申报通知或编制大纲,明确项目申报范围、主体、材料要求等具体事项;对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和评审等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第十条 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由国家林草局根据任务量和支出标准等核定各省支出需求,财政部分年度(原则上不超过3年)给予补助,对各省的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各省支出需求的80%。
第十一条 巩固防沙治沙成果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国家林草局提供的新治理沙化土地任务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年度补助规模。补助期限和标准为:自完成验收并落地上图的次年起,每年每亩安排200元,连续补助3年。
第十二条 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支出通过因素法分配,按照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任务(90%)、沙化土地面积(10%)测算。
第十三条 “三北”工程“两化”示范支出通过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 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完整规范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组织、审核、汇总入库。其中,属于林草湿荒一体化保护修复项目的,应当报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结合当年资金安排,提出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各省预计数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政部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七条 国家林草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当年“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各省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于每年中央预算批准后90日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国家林草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审核下达当年资金预算,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九条 接到“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预算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30日内分解下达,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备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主要内容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领域、“三北”工程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财政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
(三)“三北”工程总体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以及其他相关重点规划、林业草原行业标准等。
(四)统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草原统计数据和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国家林草局设定整体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提交财政部审核。
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前,结合中期财政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项目库入库情况和本省工作实际,根据上一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确定“三北”工程补助年度重点任务,设定区域绩效目标,填写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国家林草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对各省区域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并将审核完善后的区域绩效目标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当年资金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项目绩效目标随项目文本报送,入选项目的绩效目标表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后,随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同步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随项目资金预算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抄送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体,重点监控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报送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的依据。
(二)“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目标。
(三)预算下达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巡视、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报告等,以及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审考核意见等。
(五)反映工作情况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等。
(六)符合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按照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三北”工程补助资金项目储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三北”工程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三北”工程补助资金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用于中央单位的,按照中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将相关支出列入所属中央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送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三北”工程补助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