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2024年24号)

联合创作 · 2024-06-22 00:00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农村

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

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生态环境部       

2024年6月22日   



附件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效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的支出,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43号)等相关规定;

(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的相关通知要求;

(三)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工作指南;

(四)地方制定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相关政策、制度、规范等;

(五)各试点地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实施方案;

(六)中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财会监督报告及处理决定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实施期内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每年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项目结束后开展总体绩效评价。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和实施管理。包括地方承诺资金是否到位,资金是否按照计划执行,试点项目是否对当地产生新增隐性债务,资金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等。

(二)产出数量和质量。产出数量主要包括农村黑臭水体消除数量、相关污染源头治理情况(如新增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量、控源截污措施工程量)等;产出质量主要包括相关污染源头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项目验收合格率等。对于产出数量中列出的已消除水体,试点地区应当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2023〕23号)有关要求提交成效验收相关材料等。

(三)项目效益。其中:生态效益主要包括水体治理合格情况等;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村民参与度等;可持续影响主要包括长效管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满意度。包括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作必要调整;复核经相关省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试点地区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指导、督促相关省省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自评;分批组织开展试点项目总体绩效评价。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落实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具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自评,积极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自评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照确定的年度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送所在地区省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材料应当客观、公正,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文字说明。以报告形式对评分表所列指标的完成情况逐项进行详细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对相关情况和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二是评分表。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形成评分表。

(二)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核后的各试点地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三)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专家或评价机构对各试点地区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并结合工作需要选取部分城市开展现场调研、座谈,核实有关情况,根据相关数据资料和各试点地区绩效自评报告复核、现场调研座谈等情况,整理形成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四)每批试点项目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照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总体绩效自评,于项目结束2个月内将绩效自评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项目结束3个月内将审核完善后的各试点地区总体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总体绩效评价,邀请专家学者及符合相关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在综合运用访谈座谈、自评材料复核、现场评价、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试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全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评价结果与应用管理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确定等级,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十一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中的,下一年度试点资金分别按照资金预算的100%、80%、60%安排;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暂停拨付资金。上述扣减资金待限期整改并达到要求后再拨付。

第十二条 总体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各省安排后续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实施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确保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略,详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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