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015年8月2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为进行监督。
此次取消、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清理和推进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推进取消和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决定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1.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2.重庆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下放的行政权力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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