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51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修改)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电网必须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电网明显处设置警告牌和红色警示灯。
(二)在地面电网内、外设置刺丝网。
(三)电源控制室须设报警装置,电源开关设专门保护装置,并有专人监视。
(四)低压电网电压不超过250伏,高压电网电压不超过3000伏。
(五)按规定的时间送电运行。
(六)禁止用电网捕鱼、狩猎、捕鼠、灭害等。
五、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安装电网前后,主动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并通知附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向附近群众宣传防止误触电网的安全知识。
(三)经常对电网进行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的隐患。
(四)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管理。
六、违反本规定,私自安装使用电网,或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或管理不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或拆除其电网,并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七、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评论
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铁路沿线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8号令公布 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
北京市
0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城市市容整洁,
上海市
0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
北京市
0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5月6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
广西壮族自治区
0
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以及依法建
黑龙江省
0
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违法建设的处置,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
广东省
0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居民住宅的防火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北京市
0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2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提升燃气使用安全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
山西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