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02〕3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应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增加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方面的内容;补充不得突击清欠等规定。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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