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2002年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市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2002〕5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沪府〔2002〕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上海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积极探索,积累经验,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实施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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