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造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以下简称“输出地”)的重要指示,深入推进海西州“12345”产业振兴总体布局、打造输出地先行示范州迈出坚实步伐,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考核办法》)(青政办〔2022〕101号)、《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打造青海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农质〔2023〕94号)要求,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政府、行委给予奖励激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输出地奖励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实绩、激励典型、动态调整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和引领作用,聚力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重点示范县以及输出地示范样板,积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精心搭建农畜产品“产加销”平台,做好“增量、提质、融合、扩输”文章,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大柴旦行委。
第四条根据打造输出地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考核细则,采取平时工作调度、自评总结、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个别抽查、综合评定和通报结果的程序开展。
第五条对输出地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打造示范样板落地见效、考核结果取得全州前3名的市(县)政府、行委,在下一年度有关政策支持、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第六条输出地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打造示范样板落地见效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打造输出地有关工作部署。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做到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推动、亲自督促落实。出台本级财政对打造输出地工作的支持政策。制定本地区打造输出地行动方案、规划及年度方案,全面完成输出地年度各项重点任务。
(二)打造输出地重点示范县以及输出地示范样板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宣传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能够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等媒体平台,形成宣传矩阵。
(三)充分发挥打造输出地组织机构牵头抓总、综合协调、跟踪问效作用,建立完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机制,进一步整合人员力量,加强统筹调度,强化责任担当。
第七条在当年打造输出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评价时将给予加分:
(一)受到州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
(二)受到州级以上各项督查或有关专项督查等通报表扬。
第八条在当年打造输出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一)因工作不力,被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巡视、审计、督查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对省、州输出地领导小组推进落实情况未跟进办理,没有做到责任到人、及时定期反馈输出地示范样板打造进度的;
(二)考核中提供的资料造假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被列入省级重点示范县,但引领带动作用不够突出、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创建标准低于其他地区的;
(四)在输出地考核中被发现有重大问题的。
第九条 海西州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对输出地建设工作的考核,确定奖励激励市(县)政府、行委,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州考核办。
第十条 奖励激励工作结合上年度工作成效、日常检查、督查考核结果等,经综合评价对输出地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按照《考核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打造输出地相关项目倾斜支持。
第十一条受表扬激励的地区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动作用,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重点任务,定期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供其它地区学习借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西州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