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18年6月12日海西州科技局西政科字〔2018〕 42号公布 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西州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报与申报条件
第三条申报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组织,应当是在海西州境内注册或者设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西州境内并依法注册满三年以上的企业;
(二)海西行政区域内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机构;
(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海西州各级科研院所;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与海西州政府联合创办的科研院所、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州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海西州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研究机构;
(五)申报单位或组织须具有较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
(六)申报组织或单位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报海西州科技创新奖:
(一)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报奖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二)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政府科技奖项的。
(三)已申报国家、省政府科技奖项而未获奖的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第五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申报单位数实行限额。申报单位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申报单位最多不超过4个,项目完成人数最多不超过14人。
第六条申报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单位或组织,应当向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奖励办,设在州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单位或组织在州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申报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科技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需提供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
(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需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七)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研制工作总结、技术研究报告,主要论文、专著;
(九)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十)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第七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申报材料,由州奖励办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评审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由州奖励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州奖励办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将申报材料分成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多,可以分成若干组;
(四)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十条州奖励办组织专家评审,选取专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成员不超过2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一条每个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每个专家组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1名。组长或者副组长由具有奖励评审经验或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评审会议,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专家评审程序按照现场考察评审与项目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在评审阶段,评审专家结合现场考察与项目答辩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专家组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分为该奖项得分。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并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专家组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州奖励办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获奖名单报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奖励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产生的专家评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从州财政设立的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授奖等级,是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创新进行综合评定,评审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创造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强,创造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共性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推广应用类:
在集成推广应用有重大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很大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处于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集成推广应用有较大创新,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较大作用,处于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集成推广应用有创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具有一定的覆盖面,对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促进作用,处于省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成果引进转化类: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实施转化的难度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申报单位或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对海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实施转化的难度较大,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申报单位或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对海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引进的技术成果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实施转化有一定难度,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为申报单位或组织所拥有或者可以合法使用,对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后,在技术、转化机制、方法、措施上有一定创新,对海西的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社会公益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公示与监督
第十八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申报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州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7天。州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州奖励办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条规定的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向州奖励办提出署名异议。
第十九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对申报项目的权属、真实性等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条州奖励办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第二十一条异议由州奖励办负责处理。州奖励办应当自异议受理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州奖励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意见报州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参与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与当年申报奖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自行回避,申报单位或组织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或组织、评审专家和评定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的,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申报单位或组织取消当年评奖资格、停止申报资格3年,已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给予通报;
(二)对评审专家取消评审资格,并给予通报;
(三)对评定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规定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二)捏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虚报经济指标;
(三)在评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
(四)在没有参与或者创造性贡献不大的论文或专著中署名;
(五)编造项目完成人或者未经他人允许将他人作为完成人;
(六)未依照有关规定自行提出回避或者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评审工作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授奖
第二十六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组织。
第二十七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奖项总数每次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
第二十八条海西州科技创新奖由海西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根据《奖励办法》规定,海西州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金额分别是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州奖励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