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7号)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5〕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关于报送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修改稿)的请示》(发改西部〔2014〕28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2015—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机遇,解放思想,创新机制,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着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特色产业,打造产业集聚、经济繁荣的活力老区;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打造天蓝山青水净的美丽老区;着力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打造人民安居乐业的幸福老区;着力促进城乡统筹与区域协调发展,弘扬老区革命精神与民族文化,打造全国旅游文化示范的文化老区,努力探索革命老区跨越发展、持续发展的新路子,加快老区开发建设步伐,增强老区自我发展能力,使老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推动《规划》实施,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投入和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会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适时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 务 院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