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7号)

联合创作 · 2006-01-01 00:07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西宁市是西北地区中心城市之一,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有重点地发展特色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西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在《总体规划》确定的393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坚持调整、改造、挖潜为主,以西宁市主城区为中心,以大通县桥头镇、湟源县城关镇为次中心,以315国道、109国道、兰西高速公路、宁张铁路为轴线,形成规模布局合理、功能组织协调,整体环境水平不断改善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按照集中与分散有机结合的布局原则,逐步在主城区形成“两个中心、八个片区”的带状组团式结构,旧城改造与新区开发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发展。
  四、合理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主城区人口要控制在11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00.3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128.4平方公里以内。要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发展布局,合理引导人口分布。针对西宁市部分地区易发生山体滑坡等情况,城市建设要特别注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城市给水、排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在内的综合防灾体系。
  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污染问题。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逐步淘汰高污染的技术和工艺,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加强农业与工业节水,制订节水目标并加强管理,降低管网漏损率,建设节水型城市。要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防治湟水河及其支流等水体的污染,提高绿化覆盖率,保护好山体、水系和已有的植被,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保护好西宁市特有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体现独特的城市风貌。要加强对市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充分利用自然条件绿化城市周边山体。控制城郊公园与城市中心之间的建筑高度,加强对城市主要干道和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和控制,保护城市的视线走廊,构筑融山、水、城为一体的高原特色城市景观。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西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是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抓紧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深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必要的专业规划,建立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西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西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西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西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为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新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作相应调整。

                         国 务 院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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