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违反《竞业协议》,赔偿腾讯 97.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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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04:02


整理 | 王晓曼
出品 | 程序人生 (ID:coder _life)
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则公告——孙某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这则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孙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5.8万元,同时还将支付高达97.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公开资料显示,孙某出生于1991年7月,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腾讯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2019年3月14日,孙某提出辞职,工作至2019年3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孙某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并重申了劳动合同中孙某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等,孙某在通知书上签字。
判决书显示,2018年3月,孙某固定工资20,050元。2018年4月至9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1,85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5,150元。
2018年3月至6月,腾讯公司每月发放孙某租房补贴1,250元,2018年7月租房补贴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腾讯公司每月分别支付孙某其他奖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
腾讯公司另于2018年11月以“税前发放”名义支付孙某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孙某其他奖金113.08元。腾讯公司另发放孙某2018年年终奖169,650元。
腾讯公司自2019年4月起按照每月22,569.36元的标准向孙某发放了共计9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合计为203,124.24元。
2019年4月起,孙某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年6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每月与科之锐公司签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1.返还2019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83,329.28元。
2019年5月7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2.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1,082,329.28元。孙某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同时结合孙某的工作情况,确认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5.8万元,并支付高达97.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孙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2、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如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多少竞业限制补偿金。
据一审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腾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为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此前,腾讯前员工徐某华、钱某桦也曾因违反竞业协议,被腾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其中,徐某华被判赔违约金1940万元,成为国内竞业限制案件中判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参考链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1914c40cf7450c85d3acde010bd1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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