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孙某三年白干:因违反腾讯《竞业协议》赔 97.6 万元,返还 15.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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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18:12
来源丨云头条(ID:YunTouTiao)
孙某,男,1991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2015年7月15日,孙某与腾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孙某从事北极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约定孙某在创新产品中心工作。
2019年3月27日,孙某签收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与腾讯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孙某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且按时告知其就业及任职情况的前提下,腾讯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标准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孙某最后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腾讯公司应于每月10日之前将孙某上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给孙某(首月竞业限制补偿费发放日期为2019年5月5日之前),税费由腾讯公司代缴,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孙某还需承担损失弥补责任。
2019年4月起,每月孙某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腾讯公司提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载明其离开腾讯公司后的任职情况,其中前两个月为待业,2019年6月起工作单位为科之锐公司,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孙某与科之锐公司签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
腾讯公司每月支付孙某竞业限制补偿金22,569.36元,合计9个月共计203,124.24元。
2020年1月21日,腾讯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孙某:
1、孙某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1、无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203,124.24元;
另查明,腾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米哈游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设备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动漫设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竞业限制通知书》、离职信息确认表、离职证明、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孙某确认其原在腾讯公司先后从事“刀锋铁骑”、“欢乐球吃球”、“无限法则”等游戏的后台开发。其于2019年6月3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至米哈游公司工作,具体从事“崩坏3”游戏内部的信息系统的优化。米哈游公司系从事二次元类游戏的开发,因腾讯公司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中并未将米哈游公司罗列在内,故孙某认为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且孙某在两家公司处运用的开发平台、开发语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没有掌握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泄露腾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孙某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孙某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腾讯公司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569.36元,孙某于2019年6月3日至米哈游公司工作,故其应返还2019年6月3日起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经法院核算,孙某应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7,985.52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殷吉明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的总额。孙某主张腾讯公司以单方通知形式将竞业期、补偿金支付周期修改为十二个月,违约金仍旧按照二十四个月计算,有失公平,违约金应予以调整。但竞业限制期间给予的补偿金,系对限制劳动者择业权而进行的补偿,用以消弭再就业被限制的不便利性及填平工资性收入可能存在的损失,而竞业限制违约金系劳动者违反约定从事竞业行为本身就应承担的责任,旨在通过责任约定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或在同行业竞争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极影响进行固定,二者对价不同,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结合孙某的收入水平,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就竞业限制违约金标准的约定属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畸高情形,孙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孙某主张2018年年终奖应根据月份进行折算,因孙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起算月份从2018年2月起,年终奖系针对整年的奖励,孙某主张进行折算,有一定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法院核算,孙某应向腾讯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41.2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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