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7年21号)

联合创作 · 2016-11-22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2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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