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6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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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2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2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对涉及劳动教养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公安部决定: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公安机关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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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6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5年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76 号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9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动公安机关全面实施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现决定对下列公安部规章予以废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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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0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60 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25日第4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20年8月6日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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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2017年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2月16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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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19年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4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8年11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赵克志
2018年11月25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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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1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孟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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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年1月5日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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