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12号)

联合创作 · 2001-06-06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6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文件规定,公安部决定对以下4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9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七条其他各项顺延;将第七条第九项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删去《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5号)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九条,其他各条款项顺延。
  三、删去《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
  四、删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29号)第七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400万元以上”;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其他各项顺延;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五项中的“验资证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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