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64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姜大明
2016年1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二)删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
(三)将《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十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上级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依据《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进出境等相关事项的审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可以依法流通。”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第九条修改为“为防止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油田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报海区主管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一条。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备案溢油应急计划”。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修改为“海区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废弃物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按已公布的部级以上(含部级)的方法进行检验。”
二、废止1部规章
废止《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略)
(以上文件详情请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