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2015年1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5〕6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家级湘江新区的请示》(湘政〔2013〕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位于湘江西岸,包括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和宁乡县部分区域,面积490平方公里。湖南湘江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教创新实力雄厚、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区域综合承载能力较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以下称“两型”)社会建设成效显著。设立湖南湘江新区,是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带动湖南省乃至长江中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湖南湘江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重大主题,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和城乡协调,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情,不断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努力把湖南湘江新区建设成为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创新创意产业集聚区、产城融合城乡一体的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引领区、长江经济带内陆开放高地。
三、湖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管理方式,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湖南湘江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湖南湘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湖南湘江新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设立并建设好湖南湘江新区,对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加快内陆地区开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湖南湘江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