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2014年20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4〕7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大连金普新区的请示》(辽政〔2012〕30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大连金普新区。大连金普新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南部,范围包括大连市金州区全部行政区域和普兰店市部分地区,总面积约2299平方公里。大连金普新区地理区位优越,战略地位突出,经济基础雄厚。建设大连金普新区,有利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引领辽宁沿海经济带加速发展,带动东北地区振兴发展,进一步深化与东北亚各国各领域的合作。
二、大连金普新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开放动力,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增强综合实力,在东北地区率先实现全面振兴和现代化。要提升产业层次,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国际竞争力,努力将大连金普新区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引领东北地区全面振兴的重要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变发展方式的先导区、体制机制创新与自主创新的示范区、新型城镇化和城乡统筹的先行区,为将大连建设成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带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推进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三、辽宁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连金普新区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机制。要认真做好大连金普新区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大连金普新区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切实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切实保护和节约水资源。要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突出发展重点,创新发展方式,执行国家统一财税政策,统筹推进大连金普新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大连金普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为大连金普新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重大发展政策的落实工作,协调解决大连金普新区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设立并建设好大连金普新区,对于促进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深入推进面向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大连金普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