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20年2号)

联合创作 · 2020-01-01 00:0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


国办发〔2019〕5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2月21日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适用范围

  

一、货物类

 

 

台式计算机

 

不包括图形工作站

便携式计算机

 

不包括移动工作站

计算机软件

 

指非定制的通用商业软件,不包括行业专用软件

服务器

 

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计算机网络设备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网络存储设备、网络安全产品,10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复印机

 

不包括印刷机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多功能一体机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多功能一体机

打印设备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扫描仪

 

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投影仪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投影仪

复印纸

京内单位

不包括彩色复印纸

打印用通用耗材

京内单位

非原厂生产的兼容耗材

乘用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皮卡,包含新能源汽车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包含新能源汽车

电梯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梯

空调机

京内单位

除中央空调(包括冷水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等)、多联式空调(由一台或多台室外机与多台室内机组成的空调机组)以外的空调

办公家具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二、工程类

 

 

限额内工程

京内单位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除外

装修工程

京内单位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拆除工程

京内单位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修缮工程

京内单位

投资预算在12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京内单位

在京内执行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

京内单位

 

印刷服务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不包括出版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在京内执行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项目的监理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监理服务项目除外

物业管理服务

京内单位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本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部门不能承担的在京内执行的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绿化养护等项目,多单位共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除外

云计算服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服务(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IaaS),包括云主机、块存储、对象存储等,系统集成项目除外

互联网接入服务

京内单位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接入服务

注:①表中“适用范围”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于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中央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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