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3年12号)

联合创作 · 2003-01-01 00: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3〕1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2.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招投标代理机构采购。

1.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消防设备、警察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装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港务监督巡逻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

2.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3.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8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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