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2009年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4 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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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4 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