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2009年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管理办法》等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4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2012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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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2008年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7 年 第 18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已经商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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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2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2007年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6 年 第 22 号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8月21日商务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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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0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2008 年 第 4 号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商务部第73次部务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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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2009年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4 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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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09年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9 年 第 5 号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4日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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