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16号)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31号)

联合创作 · 2018-06-06 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8〕 16 号


现公布《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8年6月6日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服务功能,提高中国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中国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由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第六条 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公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和诚信准则;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的科学研究、企业经营、投资管理、政策制定等相关工作,熟悉相关方面的产业政策、前沿技术、发展前景、竞争态势等,在所在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享有较高社会声望;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介绍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应用的发展动态、境内外典型案例;

(二)分析我国经济发展中科技应用的战略机遇和薄弱环节,对中国证监会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政策进行咨询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企业相关情况提供咨询;

(四)对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企业的行业现状、技术水平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讨论;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履行委员职责;

(二)保守在参与咨询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三)不得利用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进行宣传,不得与相关企业进行接触、接受馈赠等;

(四)与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并购重组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的工作,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

咨询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商业模式、发展战略、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出、创新能力、技术壁垒、团队竞争力、行业地位、社会影响、行业发展趋势、企业成长性、预估市值等因素,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咨询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应由议题涉及或相关企业所处行业的委员参加。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会议材料提前送参会委员。参会委员应提前阅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

会议召开时,委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对于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充分尊重、认真参考。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为咨询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保障。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咨询委员会委员被解聘后,中国证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聘新的咨询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对咨询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委员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览 2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