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 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4号)

联合创作 · 2015-07-10 00:00


第 175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7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长  支树平      
任  徐绍史      
商  务   部  长  高虎城      
长  于广洲      
2015年11月27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
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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