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年24号)

联合创作 · 2020-07-07 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73 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易会满

2020年7月10日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本决定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略,详情请登录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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