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创办于2001年,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为面向全国招生的大学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2014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定名为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16年被四川省教育厅列为四川省本科院校整体转型发展改革试点院校,并当选为“四川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届理事单位。
学校地处李白诞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省第二大城市——绵阳,现有绵阳、梓潼两个校区。学校秉承“给自己一个目标,让生命为她燃烧”的办学精神,坚持“启迪学生智慧,培养时代需求人才”的办学理念,明确了综合性的应用型办学定位和“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思路,遵循“立本、务实、创新”的校训,坚持实施校园学分制,推行“大课堂、大舞台、艺术与科技结合、课堂与工作室结合、实践与产业项目结合”的新时代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打造开放式教学空间,培养社会需要的“品德优、基础宽、素质高、能力强、会创新”的应用型文化艺术人才。
学校现开设本科专业46个(含1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专科专业34个,涵盖艺术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工学、历史学、法学等8个学科,拥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学校设有音乐舞蹈学院、戏剧影视学院、数字传媒学院、美术设计学院、中国书法篆刻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文化旅游学院、文物与博物馆学院、心理与教育学院、大数据学院、体育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15个二级学院。建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院、王蒙文学艺术馆、文昌文化研究院、巴蜀石窟乐舞艺术研究院、科技艺术研究院、文化艺能与社会心理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
目前全日制在校生2万余人。学校通过校政、校企、校校合作形式,搭建多层次、多角度、有重点的就创业平台,并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学生创设了良好的就创业环境。
学校拥有一支高水平、高职称、高素养的教育专家和教师队伍,设有20多个名师工作室。通过 “引进与培养并举”,形成和聚集了一批在国内外有相当知名度的学术教学团队;从行业、企业、社会中引进双师型人才,建成了一支整体水平高、充满活力、具有现代气息,适应当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近三年,学校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科研项目共计446项,其中国家级项目17项、省部级项目33项、市厅级项目42项;出版专著及教材123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901篇,专利30项。为支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学校已与海外40多所高校建立了多渠道合作项目,开展了国际冬(夏)令营和学生海外实习活动。分别从英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奥地利、韩国等国家引进国际人才,在校长期从事教学的外籍教师二十余人,短期交流的海外专家、学者百余人。
学校长期坚持组织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赛及重要文化艺术展演活动,先后获奖2000余项;先后获得“中国十大艺术院校”“中国民办十大知名品牌学院”“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四川省旅游特别贡献单位”“四川省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专业设置适应当下社会需求,切合学校发展,涵盖艺术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工学和管理学八大本科学科门类与文化艺术、新闻传播、资源环境与安全、土木建筑、财经商贸、旅游和教育与体育七大专科学科门类,涉及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金融学类、民族学类、教育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类、材料类、电子信息类、建筑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物流管理与工程类、旅游管理类、艺术设计类、表演艺术类、广播影视类、资源勘查类、建筑设计类、金融类、财务会计类、市场营销类、旅游类、会展类、语言类、文秘类和体育类等三十个本、专科专业类别。
学生入学后可根据所选修的不同专业,经过系统的专业学习,毕业后可分别从事音乐、舞蹈教育与表演等工作;从事戏剧影视表演、剧本创作、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工程、舞台美术设计及录音、影视摄影摄像与制作以及播音主持等工作;从事书法、美术教育、绘画、摄影、雕塑和公共艺术等工作;从事风景园林、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和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古建筑工程技术等工作;从事与艺术有关的对外汉语、英语翻译、文化创意产业及公共事业管理、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从事金融工程、市场营销、物流管理、数据管理与大数据分析、会展经济与管理及宝石鉴定、加工及设计等工作;从事民族学、应用心理学、艺术理论教育与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国学教育和传统美术类的继承与发扬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学校代码:14043,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文化艺术学院,证书种类:毕业证书按照统一要求标注“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结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学制:两年。
第五条 办学地点:
(一)绵阳校区:绵阳市经开区机场东路83号
(二)梓潼校区:绵阳市梓潼县永利街929号
四川文化艺术学院2024年
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专业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办学地点 |
1 |
120202 |
市场营销 |
绵阳校区 |
2 |
120210 |
文化产业管理 |
绵阳校区 |
3 |
120401 |
公共事业管理 |
绵阳校区 |
4 |
120601 |
物流管理 |
绵阳校区 |
5 |
120903 |
会展经济与管理 |
绵阳校区 |
6 |
130201 |
音乐表演(合唱、民族、唱法美声) |
绵阳校区 |
7 |
130201 |
音乐表演(流行演唱) |
绵阳校区 |
8 |
130201 |
音乐表演(器乐) |
绵阳校区 |
9 |
130204 |
舞蹈表演 |
绵阳校区 |
10 |
130301 |
表演(影视表演) |
梓潼校区 |
11 |
130305 |
广播电视编导 |
梓潼校区 |
12 |
130307 |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
梓潼校区 |
13 |
130309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梓潼校区 |
14 |
130310 |
动画 |
梓潼校区 |
15 |
130401 |
美术学 |
梓潼校区 |
16 |
130501 |
艺术设计学 |
梓潼校区 |
17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梓潼校区 |
18 |
130503 |
环境设计 |
梓潼校区 |
19 |
130504 |
产品设计 |
梓潼校区 |
20 |
130505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梓潼校区 |
21 |
130508 |
数字媒体艺术 |
梓潼校区 |
22 |
020302 |
金融工程 |
绵阳校区 |
23 |
050103 |
汉语国际教育 |
绵阳校区 |
24 |
050201 |
英语 |
绵阳校区 |
25 |
080410 |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
梓潼校区 |
26 |
082803 |
风景园林 |
梓潼校区 |
27 |
082804 |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
梓潼校区 |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
第六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学生按进入班级同班学生学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进校后可申请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新政策文件为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一)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机场东路83号,621000;
(二)梓潼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永利街929号,622150。
招生咨询电话:0816-6358035(教学科研管理部)0816-6357995、6358132、6358087、6357507(招生考试院)
第十九条 本简章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部、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