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2001年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01〕4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的请示》(环发〔2001〕10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方案,将现有飞雁滩、埕东、红柳和新滩四个油田生产区面积3200公顷由保护区的原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再连带调整(包括与埕东油田调整地段毗连的老河口油田)15560公顷为实验区,以满足油田今后勘探开发需要。在上述由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的18760公顷面积中,飞雁滩油田为2033.3公顷,埕东油田为2060公顷,红柳油田为9666.7公顷,新滩油田为4333.3公顷,老河口油田为666.7公顷。做此调整后,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面积由原来的7.9万公顷减少到5.8万公顷,缓冲区面积由原来的1.1万公顷增加到1.3万公顷,实验区面积由原来的6.3万公顷增加到8.2万公顷,总面积仍为15.3万公顷。
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按此调整方案组织勘界,并予公告。
二、山东省及东营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保护区实施有效管理,任何企业、单位、组织、个人都不得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任何生产建设和各种经济开发活动。
三、胜利石油管理局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设的油井、道路等生产设施,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理登记并审批其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正常生产;确需在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新的项目建设和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今后,在保护区范围内的油田生产建设及其他活动,都必须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不得对油田正常生产人员、车辆等征收不合理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