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

联合创作 · 2019-12-29 00:00

济宁市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办法

2019年12月29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公布 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推进素质固安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素质固安,是指通过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安全自救互救能力,巩固和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安全素质教育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应当通过发挥宣传教育在观念引领、知识传播、舆论推动、文化支撑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普及安全风险管控、危险因素辨识、应急处置等知识,全面提升公民安全素质。

第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安全素质教育的权利,政府应当为公民接受安全素质教育提供保障。

第七条  安全素质教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及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常识;

    (二)用电、用气、取暖、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居家生活安全常识;

    (三)防受限空间中毒窒息、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电梯安全事故等社会生活安全常识;

(四)防雷击、防台风、防地震、防滑坡泥石流、防洪等自然灾害避险常识;

    (五)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灭火器、灭火毯、缓降绳等器材的使用等消防安全常识;

(六)地震、火灾和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逃生和自救互救等突发事件应对常识;

(七)开展各类突发事件演练和安全体验活动;

(八)提升安全素质和技能的其他教育活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全民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

(三)组织制定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四)加大对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经费支持力度

第九条  市、县(市、区)应急部门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计划;

(三)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素质教育典型经验及做法;

(四)按照规定对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素质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实施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本单位职工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次安全素质教育;

(四)按照职责开展面向公众的安全素质教育活动;

(五)安全素质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本级负责安全素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素质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统筹协调本辖区安全素质教育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全民安全素质教育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素质教育作为对村民、居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基层安全实践;

(二)指定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素质教育工作;

(三)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全民安全素质教育责任制,持续开展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活动,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安全观念,提高各类安全风险辨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防溺水和交通安全工作的教育。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鼓励企业设立安全警示教育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供电、供气、供热和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事业用户每年至少提供1次安全教育,对家庭用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客运交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车载电子设备播放安全乘车、应急逃生、消防安全等知识。

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利用电子显示屏、闭路电视等电子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应急避难和防拥挤踩踏等知识。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性对本住宅区居民组织开展防高空坠物、防火、防一氧化碳中毒、防燃气泄漏、防电动车充电着火等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鼓励前款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体验区,对从业人员进行体验式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新闻单位应当承担公益安全宣传责任。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设安全栏目,加强安全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制作、刊播安全宣传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运用移动通讯工具以及相关经营业务刊播安全宣传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安全文化公园、广场、长廊等公共安全宣传场所。

车站、机场、港口、医院、邮政、银行等单位,应当运用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移动电视屏等设备开展公益安全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安全宣讲团、文艺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活动,鼓励以社会化方式投资公益性安全体验基地建设。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督查。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随机抽查和现场了解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应急逃生等知识掌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素质教育评估,通过民意调查、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等方式,检验安全素质教育工作推动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素质教育应当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对未达到安全素质教育考核标准的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素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者通报表扬。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事件开展延伸调查,分析安全素质教育的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开展全民安全素质教育工作的,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办法自202021日起施行。

 

 


浏览 1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
评论
图片
表情
推荐
点赞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扫一扫分享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