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20号)
国务院关于乌鲁木齐市
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2〕4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审批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新政发〔2000〕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年至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乌鲁木齐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加快经济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生态环境,逐步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环境优美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080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主城区采取“双中心、组团式”的城市布局形态。要坚持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并重的原则,注意疏散旧城人口,调整用地结构,控制旧城开发强度,搞好绿化及环境建设。在《总体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用地内,严禁一切与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等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充分发挥乌鲁木齐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沿兰新铁路和吐乌大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合理分布的城镇群,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40万人左右,建设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内;到2020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94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200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加快城市对外交通通道的建设,逐步完善城市道路网和交通设施。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完善城市输配水管网。要充分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做好抗震、防洪等专项规划,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和城市重点防灾设施的建设,形成较完善的包括抗震、防洪、消防、人防等内容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乌鲁木齐市干旱缺水、风沙大,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要加大对大气和水体污染治理的力度,节约用水,加快城市绿化建设。要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开发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建设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工程,限期治理污染源,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要加强对乌鲁木齐河(包括乌拉泊水库)、水磨河等水源地的保护,搬迁和改造水源保护区内的现有工业企业;采取有效节水措施,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回用率。要着力解决城市公共绿地少和分布不均的问题,加强市区内的“十字形”绿化走廊建设,绿化市区周围的荒山,逐步形成城市公园、道路绿地和山体绿化等构成的城市绿地系统。
七、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要结合乌鲁木齐市的自然景观,创造富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要认真做好以红山为中心的城市主要景观轴线的规划,保护好红山塔和雅玛里克山塔之间的景观视线走廊,严格控制两山之间及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和建筑形式。要结合水塔山、清泉山、红山、雅玛里克山及白塔、红山塔、雅玛里克山塔等自然和人文景观,塑造好城市的天际轮廓线。要严格保护好乌拉泊古城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有关专业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法规,强化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开发区在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驻乌鲁木齐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支持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乌鲁木齐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 务 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